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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正常精神状态下提交的辞职报告有效吗

2000-11-29 来源:生活时报 祥琦劳动事务咨询公司 左祥琦 我有话说

某公司年轻的女工程师吴某是位非常不幸的人。丈夫为了第三者离她而去,离婚不久自己唯一的儿子又死于一场车祸。接二连三的打击,使吴工程师得了严重的精神分裂症。母亲把她送进了精神病医院。

一天,吴工程师趁医生没注意,偷偷溜出医院,跑到公司里递交了一份辞职报告。公司本来正为将来怎样处理她发愁呢,见了辞职报告,经理非常高兴,命令人事部尽快给吴工程师办理辞职手续。

一个月后,吴工程师的母亲才得知此事,她赶忙向公司声明:女儿的辞职家里人都不知道,她是在精神不正常的状态下,提出的辞职,不能算数。同时还请求:收回辞职报告。可是公司对吴工程师母亲的请求不予理睬。经理还说:公司已经按辞职给吴工程师办完了全部手续,事情已无法挽回了。

吴工程师的辞职有效吗?

我国法律规定: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;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
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于辞职(即解除劳动合同)这种比较重大的行为,均缺乏判断、理解和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的能力。因此,这种重大的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,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。

吴工程师在提出辞职时的精神状态,应该说是不正常的,她当时正在发病住院,属于不能辨认或者至少属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。根据法律规定,在她当时那种精神状况下,要提出辞职,至少应征得父、母的同意,因为她对这种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,且不能预见其行为的后果。因此,吴工程师背着她父、母向公司里递交辞职报告的行为,可以说是无效的民事行为。

但公司里为了甩包袱,在收到吴工程师的辞职书时,并未找其父母征求意见,而是急不可待地立即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。孰不知,将来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能会把吴工程师的辞职行为认定为无效,并责令公司里收回吴工程师,继续与她履行劳动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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